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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公司解散,其债务由吸收方承担;新设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各方解散,合并后新设立公司承担原各方债务。
依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兼并公司的债务划分遵循概括承受原则,无需就被兼并公司的每一项债务签订转让协议。
兼并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或公告期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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