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施工人常面临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 的问题,导致自身无法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进而形成债务。作为债务人(需向材料商、工人承担付款责任)与债权人(可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需掌握工程款追讨方法,同时规避自身债务风险。
首先,明确 “工程款追讨” 的法律依据与证据准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若发包方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需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需收集以下证据:1. 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协议(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身份及工程范围);2. 工程量签证单、工程进度报表、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完成且合格);3. 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证明工程款金额);4. 催款函、沟通记录(证明曾向发包方或转包人主张工程款)。若发包方以 “工程未结算” 为由拖延,实际施工人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款金额。
其次,通过 “优先受偿权” 保障工程款回收。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享有 “优先受偿权”,即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实际施工人需在期限内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权利,避免过期丧失优先受偿权。例如,工程 2024 年 1 月竣工,实际施工人需在 2024 年 7 月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确保工程款优先回收。
南京要债公司认为规避 “自身债务风险”。实际施工人需提前与材料商、工人沟通工程款拖欠情况,签订书面协议(如 “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 15 日内,支付材料款 / 工资”),避免因逾期支付产生违约金;同时,优先用回收的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享有优先保护),再支付材料款等其他债务,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纠纷或承担行政责任(如被住建部门处罚)。